海越股份:在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防范制度-1204125942

来源:上交所 2017-11-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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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

在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

防范制度

2017 年 11 月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控

制的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财务公司”)的关

联交易,切实保障公司资金安全,防止公司资金被关联方占用,

特制定《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在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

金风险防范制度》(以下简称“本资金风险防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

结算等金融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原则,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性。

第二条 公司不得通过集团财务公司向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

贷款、委托理财,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义务,审慎进行上

市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防止出现公司资金被关

联方占用的情况。

第二章 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存款、贷款、委托理财、

结算等金融业务时,应当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并严格按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关联交易协议应规定集团财务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

金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存、贷款利率的标准:按/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

布的存、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且原则上不高于公司在其他国内金

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存、贷款利率。

(二)存款每日余额的限额不高于 10 亿元。

(三)其他金融服务收费标准:不高于国内其他金融机构同

等业务费用水平。

(四)资金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措施:集团财务公司应建立

完整有效的风险评估及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六条 公司与集团财务公司发生存款业务,计财部应当对

集团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一) 检查集团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关注集团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如集

团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不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详见附注)

的规定,公司不得将存款存放于集团财务公司。

(三) 在首次将资金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前,应当取得并审

阅集团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

的年报,对集团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资金风险进行评估。

(四) 发生存款业务期间,计财部应当每年取得并审阅集团

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并指派专人每半年对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

的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进行测试,做出风险提示和预警。

第四章 风险防范

第七条 公司应制订以保障存款资金安全性为目标的风险处

置预案,明确相应责任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

当集团财务公司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应及时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一) 集团财务公司资产负债率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详见附注)的规定;

(二)集团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

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发生可能影响集团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

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 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集团财务公司吸收

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50%;

(五) 集团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六) 集团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

整顿;

(七) 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

患的事项。

第八条 当集团财务公司出现存款异常波动风险时,公司有

关部门及人员应及时向集团财务公司、海航集团或监管机构了解

信息,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对可能存在风险,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隐瞒、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认真履行勤勉、忠实

义务,审慎进行上市公司在集团财务公司存款的有关决策。一旦

发现因存放在集团财务公司的资金无法收回而造成关联方资金

占用问题的,公司将严肃查处,追究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资金风险防范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本资金风险防范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开始实施。

附注:《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10%;

(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三)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四)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40%;

(五)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30%;

(六)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

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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