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承诺方变更
部分承诺履行方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河南豫能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本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承诺方变更部分承诺履行方式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本次关于变更承诺履行方式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按规定回避
表决。本次关于变更承诺履行方式的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投资集团申请变更部分承诺履行方式,即以等额现金按照该次重大资产
重组时鹤壁同力未办证房产的评估值 1,379.10 万元进行回购,拟回购的未办证房
产主要为辅助设施,不影响鹤壁同力正常生产经营,本次回购后鹤壁同力不再使
用被回购的房产。本次回购有利于上市公司盘活存量资产,增加现金流,未损害
上市公司权益、未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2017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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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第 4 次临时会议《关
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承诺方变更部分承诺履行方式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汴生 王京宝 刘 振
2017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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