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
2017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本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
公司聘任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表示事前认可,同意将该事项提交本公
司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内部控制审
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内控状况进行审计,不存在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及中
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2)此次聘任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同意聘任安永华明为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2017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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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第 4 次临时会议《关
于聘任 2017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汴生 王京宝 刘 振
2017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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