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提名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的规定,作为元力股份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关于提名向建
红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经充分讨论后对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向建红先生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持有公司股
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
行人。向建红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
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向建红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2、提名向建红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向建红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无异议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其为公司新任独立董事。
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向建红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梁丽萍 范荣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