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
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第三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
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
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不得解锁的情形;
2、第三期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
条件,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
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同意公司 4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内解
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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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玮 潘斌 傅冠强
2017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