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东制药:关于公司部分董监高人员股份减持进展的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1-07 20: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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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158 证券简称:振东制药 公告编号:2017-075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董监高人员股份减持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振东制药”或“公司”)

于 2017 年 8 月 7 日收到副董事长董迷柱先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刘近荣先生,高级管理人员马士锋先生、李志旭先生,董秘宁潞宏先

生,财务总监赵燕红女士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2017 年 8 月 7

日公司在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关于部分董监高人员减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2017-052),对上述董监高人员的股份减持计划进行了预披露。

2017 年 11 月 7 日,公司收到副董事长董迷柱先生,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刘近荣先生,高级管理人员马士锋先生、李志旭先生,董秘

宁潞宏先生,财务总监赵燕红女士提交的《董监高股份减持计划实施

进展的告知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董监高人员已披露的股份减持计划主要内容

副董事长董迷柱先生因个人资金需求,计划在 2017 年 8 月 7 日减

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

易方式拟减持不超过 209,695 股公司股份,即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404%,合计不超过其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25%。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近荣先生因个人资金需求,计划在 2017

年 8 月 7 日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

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拟减持不超过 50,000 股公司股份,即合计不超

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96%,合计不超过其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25%。

高级管理人员马士锋先生因个人资金需求,计划在 2017 年 8 月

7 日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

大宗交易方式拟减持不超过 125,000 股公司股份,即合计不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241%,合计不超过其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25%。

高级管理人员李志旭先生因个人资金需求,计划在 2017 年 8 月

7 日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

大宗交易方式拟减持不超过 50,000 股公司股份,即合计不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096%,合计不超过其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25%。

董秘宁潞宏先生因个人资金需求,计划在 2017 年 8 月 7 日减持

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方式拟减持不超过 50,000 股公司股份,即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的 0.0096%,合计不超过其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25%。

财务总监赵燕红女士因个人资金需求,计划在 2017 年 8 月 7 日

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

交易方式拟减持不超过 50,000 股公司股份,即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096%,合计不超过其所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 25%。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7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和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部分董监高人员减

持公司股份的预披露公告》(2017-052)

二、董监高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截至2017 年11月7日,副董事长

董迷柱先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近荣先生,高级管理人员马士锋

先生、李志旭先生,董秘宁潞宏先生,财务总监赵燕红女士披露的上

述股份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现就相关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情况说明如

下:自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11月7日期间,副董事长董迷柱先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近荣先生,高级管理人员马士锋先生、李志旭

先生,董秘宁潞宏先生,财务总监赵燕红女士均未发生减持公司股份

事宜。

三、相关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一)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上述人员将根据自身情

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二)上述人员按照上述减持计划减持股份期间,公司将督促上

述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

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影

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四、备查文件

1、《董监高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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