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1 证券简称:恒大高新 公告编号:2017-131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1 月 7 日(周二)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 年 11 月 6 日--2017 年 11 月 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6 日 15:
00 至 2017 年 11 月 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金庐北路 88 号,江西恒
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鉴于本次股东大会涉及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彭丁带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
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的投票权(详见 2017 年 10 月 23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
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的《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报告
书》)。截止征集时间结束公司未收到股东发给征集人的授权委托书。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胡恩雪女士(由于董事长朱星河先生无法现场参会,会议
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胡恩雪女士主持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7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149,181,056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49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1,721,61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07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7,459,438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41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14,057,0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89%。
其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057,020 股,占上市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89%。
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方式投票或网络投票
方式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689,7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57,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共计 491,268 股。本议案为特
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689,7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57,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共计 491,268 股。本议案为特
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689,78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57,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共计 491,268 股。本议案为特
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海若、雷萌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