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高新: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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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恒

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

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

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5、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7 日,并同意首次授予 171 名激励对象 5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五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彭丁带 吴志军 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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