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恒
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
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
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5、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1
月 7 日,并同意首次授予 171 名激励对象 5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五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彭丁带 吴志军 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