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已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
会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
项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激励对象不存在《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规定的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不存在
禁止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3、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
就。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 年 11 月 8 日
[本页无正文,为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核查意
见的签字页]
签字:________________
泮玲娟
签字:_______________
陈 丹
签字:________________
余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