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化学:2017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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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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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 2017 年 11 月 7 日召开二○一七年第十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予以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相关文

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全过程,验证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听

取了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并监督了上述议案的审议表决。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文件,并且依法

对自己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现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大会

表决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六届十一次董事会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决议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并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指定

报刊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关于召开 2017 年第十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列出了大会审议的所有议题,以及会议召开时

间、地点、联系人、股东授权委托书等。

2.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本次股东

大会根据上述公告内容如期召开了现场会议,董事长王洪欣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

参加现场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选董事肖军先生主持会议,依次对大会所有议

案进行了报告。

3.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6 日至 2017 年 11 月 7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1 月 7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7 年 11 月 6 日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为 2017 年 11 月 1 日。

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和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

份证明等证实其出席资格。因此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资格是合

法有效的。

2. 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3. 网络投票事宜公司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深圳交易所规定和网

络投票情况予以统计。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由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投票方

式表决。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为 10 人,持有表

2

决权的股份为 646,593,54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123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有 11 人,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0,088,5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288%。

综上,经合并统计,出席股东大会(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756,682,0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2527%。

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2.1 审议关于聘任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2.2 审议关于新疆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

齐分行申请 10,000 万元综合授信,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3. 上述第 2.1 项议案,经表决,表决同意的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937%;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148,306,1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604%;反对股份 2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160%;弃权股份 78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5236%,因此第 2.1 项议案获得股东

大会通过。

4. 上述第 2.2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表决同意的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30%,超过了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其中除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股

份 148,981,8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36%;

反对股份 12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4%;弃权股份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因此第 2.2 项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5.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全部获得通过,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3

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一七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现场大会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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