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和南方中金环
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
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
价格进行调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
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
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我们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已满足公司
《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
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
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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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心,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促
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1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相
关事宜。
三、关于公司作废并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注销已不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股
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
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
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下接签字页)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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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介刚 曲久辉 邵少敏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