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1-07 19: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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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楼,200041

23-25 Garden Square, 968 Beijing West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41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

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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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17 年 10 月 20 日召开的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10 月 23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创 业 板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和参与网络投票

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11 月 7 日下午 15:00 在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苏福

路 233 号华灿光电(浙江)有限公司科研楼二楼 6 号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

俞信华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平台。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7 日上午 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6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1 月 7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445,810,6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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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本次股

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一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

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5,810,6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916,678 股:其中同意 7,916,678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

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议案二:《关于华灿光电(苏州)有限公司 LED 外延片、芯片四期项目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5,810,6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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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投票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公司对议案一中的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议案二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

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七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经

办律师为王珊律师、王恺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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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黄宁宁 王 珊

王 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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