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华录: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1-07 19:4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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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审查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北京易华录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或“该计划”)及其他相关资料,对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认为该计划的制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均在公司任职,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

规定的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制定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试行办法》、《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生效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

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董事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该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赵新勇表决时进行

了回避表决,符合《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关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和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7.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机制,优化薪酬与

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的积极性,稳定和吸引人才,提高公

司的凝聚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业绩,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报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待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梁云凤 杨晓光 吴晶妹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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