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作为宁波精达成
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精达”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宁波精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
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如
下:
一、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及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948 号)核准,宁波精达向社会公众首次
公开发行 2,0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包括发行新股 2,000 万股、老股转让 0
万股,并于 2014 年 11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发行后总股本为 8,000
万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股东宁波成形控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形控股”)、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投资”)、
郑良才、徐俭芬、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微投资”)、郑功、徐国荣、
谢文杰、张小鸣、葛伟民、郑慧珍、徐柏荣、郑希珍、郑良能、郑良敏和郑良知,
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共计
55,000,000 股,将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
出的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成形控股、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郑良才、徐俭芬、郑功、徐
国荣、郑慧珍、徐柏荣、郑希珍、郑良知、郑良能、郑良敏、公司法人股东广达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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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精微投资、自然人股东葛伟民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上述股份。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郑良才、郑功、谢文杰、张小鸣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所持有的上述股份。在
上述承诺的限售期届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比例不超过所持有的上述
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上述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
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上述股份总数的 50%。
(3)公司控股股东成形控股、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徐俭芬、郑功、公司法人股
东精微投资、广达投资及其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谢文杰、
张小鸣承诺:如承诺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各自然人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
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公司控股股东成形控股、实际控制人郑良才、徐俭芬、郑功承诺:在满足
以下条件时,承诺人可以减持公司股份:(1)锁定期届满(包括或有的延长锁定
期);(2)如发生承诺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承诺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
任。上述条件达成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上一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
数量的 15%。各承诺人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
事项,发行价做相应调整)。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
发出相关公告。
(5)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广达投资、精微投资承诺:在满足以下条件时,
承诺人可以减持公司股份:(1)锁定期届满(包括或有的延长锁定期);(2)如
发生承诺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承诺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条件
达成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上一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 15%。
各承诺人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
做相应调整);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
告。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述股东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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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此外,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7 年 5 月 26 日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9 号文)的要求,公司股东、董监高将严格执
行该文件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17 年 11 月 13 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55,0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8.75%。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 16 名,3 名境内法人股东,13 名自然人股东。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股东 持有限售股数 持有限售股占公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 剩余限售股数
号 名称 量(股) 司总股本比例 (股) 量(股)
1 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 26,460,000 33.08% 26,460,000 0
2 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 5,100,000 6.38% 5,100,000 0
3 郑良才 4,600,000 5.75% 4,600,000 0
4 徐俭芬 4,600,000 5.75% 4,600,000 0
5 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 4,500,000 5.63% 4,500,000 0
6 郑功 3,151,000 3.94% 3,151,000 0
7 徐国荣 1,840,000 2.30% 1,840,000 0
8 谢文杰 1,380,000 1.73% 1,380,000 0
9 张小鸣 851,000 1.06% 851,000 0
10 葛伟民 828,000 1.04% 828,000 0
11 郑慧珍 630,000 0.79% 630,000 0
12 徐柏荣 460,000 0.58% 460,000 0
13 郑希珍 150,000 0.19% 150,000 0
14 郑良能 150,000 0.19% 150,000 0
15 郑良敏 150,000 0.19% 150,000 0
16 郑良知 150,000 0.19% 150,000 0
合计 55,000,000 68.75% 55,000,00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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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本次上市前 变动数 本次上市后
1、其他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36,060,000 -36,060,000 0
有限受条件
2、境内自然人持有股份 18,940,000 -18,940,000 0
的流通股份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55,000,000 -55,000,000 0
无限售条件 A 股 25,000,000 55,000,000 80,000,000
的流通股份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合计 25,000,000 55,000,000 80,000,000
股份总额 80,000,000 80,000,000
五、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宁波精达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宁波精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限售股份持有人均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
诺;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数量和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宁波精达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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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缪佳易 张博文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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