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尼电子:监事会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来源:上交所 2017-11-08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根据《管

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了《东尼电子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同日,公司通过公司内部宣传栏张贴《东

尼电子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及职

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 2017 年 10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1 月 5 日(共计 10 日),

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

的任何异议。

截止公示期结束日,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

议。

2、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审核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

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

务等材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

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草案)》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

解之处。

3、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为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骨干,符合《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4、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本次拟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本次拟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特此说明。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 年 11 月 8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东尼电子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