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股票发行
方案中确定的募集资金投资方向,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发展利益。同意公司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7,845.41 万元。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
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
和募集资金使用。也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使用不
超过 1.1 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的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不
超过 12 个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樊行健 李树民 汤胜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