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
真、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部分议案,基于独立判
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司关于收购天意影视 4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本次董事会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交易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
产生影响;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本次关
联交易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
议案的投票权。
4、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我们同意将本次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拟参与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议案
鹿港文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公司此次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符合公司长远战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在相关业
务领域进行产业扩张,进一步整合产业链,并充分利用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投资团
队和风险控制体系,增强投资能力,有效过滤标的项目潜在风险,推动公司积极
稳健地外延式扩张,实现持续、健康、快速成长。
我们同意公司此次参与设立投资基金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鹿港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独
立董事意见签字页】
2017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