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使用公开发行可转债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相关材料后认为:在保障投资
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
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
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该事
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
规定,我们认真核查了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部分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后,一致认为:
公司第二期 190MW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完工后已达到预期的使用状态,并能正
常运营产生经济效益,可以建设完工并将节余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公司
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财务
费用,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相关履行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的规定,未损害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完工并将
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次页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