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28 证券简称:成都路桥 公告编号:2017-074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收到四
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2017)川01民终14529
号)及《传票》((2017)川01民终14529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公
司上诉李勤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现将本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受理情况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9 月 1 日就公司与股东李勤公司决议效力
确认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2017)川 0107 民初 858 号),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9 月 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7-070)。
公司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 0107 民初 858 号民事判
决,于 2017 年 9 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收
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2017)川 01 民终 14529
号)及《传票》((2017)川 01 民终 14529 号)。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
11 号,法定代表人:周维刚,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李勤,男,汉族,1977 年 10 月 19 日出生,地址:四川省达川
区南外镇华蜀北路 168 号。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17)川 0107 民初 858 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将本案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
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尚在审理中。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本诉讼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
由于本诉讼争议事项最终诉讼结果涉及公司已经公告生效的股东大会决议,
存在导致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同时可能导致公司的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受到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受理上诉案件通知书》((2017)川01民终14529号)
2、《传票》((2017)川01民终14529号)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