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事项
的独立意见
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
式购买杭州逗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和绍兴上虞码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
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与交易对方朱志刚、王健签署的《关于杭州逗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有利于维护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的召开
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履行了法定程序。
3.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均进行
了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与朱志刚、王健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符合
公司的利益,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与朱志刚、王健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补充协
议》。
马贵翔、陈智敏、鲁爱民、蔡海静
2017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