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签署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
式购买杭州逗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和绍兴上虞码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经营管理层提交的《关于公司与朱志刚、王健签署附条件生
效的<关于杭州逗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及材料进行了认真的事前核查。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作
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签署《关于杭州逗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事
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经营管理层已就此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
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该事项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有利于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关联董
事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马贵翔、陈智敏、鲁爱民、蔡海静
2017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