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万方: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取消股东部分临时提案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1-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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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取消股东部分临时提案的法律意见书

致: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接受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焦作万方”)委托,指派申明、廉军魁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取消股东

部分临时提案出具法律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司《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股东大会相关事

项》(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并结合《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审查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

如下保证:公司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的原始件、副

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

复印件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

议取消股东部分临时提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次嘉益投资的临时提案为:(1)《关于提请罢免李勇

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2)《关于提请罢免赵院生先生董事职务的议

案》;(3)《关于提请罢免杨保全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4)《关于选

举朱雷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5)《关于选举卢建先

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6)《关于选举朱宏坤先生为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董事李勇先生和赵院生先生分别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已经书面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辞职立即生效。

经核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经审议,已

经对嘉益投资的临时提案做出决议,对其中《关于提请罢免李勇先生

董事职务的议案》和《关于提请罢免赵院生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两

项议案,决定不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关于

取消嘉益投资的临时提案中《关于提请罢免李勇先生董事职务的议

案》和《关于提请罢免赵院生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两项议案的决议,

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取消股东部分临时提案的法律

意见书签署页)

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申 明:

廉军魁: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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