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取消股东部分临时提案的法律意见书
致: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接受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焦作万方”)委托,指派申明、廉军魁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取消股东
部分临时提案出具法律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司《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2 号——股东大会相关事
项》(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并结合《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审查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
如下保证:公司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的原始件、副
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
复印件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
议取消股东部分临时提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经核查,本次嘉益投资的临时提案为:(1)《关于提请罢免李勇
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2)《关于提请罢免赵院生先生董事职务的议
案》;(3)《关于提请罢免杨保全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4)《关于选
举朱雷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5)《关于选举卢建先
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6)《关于选举朱宏坤先生为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董事李勇先生和赵院生先生分别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已经书面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辞职立即生效。
经核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经审议,已
经对嘉益投资的临时提案做出决议,对其中《关于提请罢免李勇先生
董事职务的议案》和《关于提请罢免赵院生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两
项议案,决定不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关于
取消嘉益投资的临时提案中《关于提请罢免李勇先生董事职务的议
案》和《关于提请罢免赵院生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两项议案的决议,
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关于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取消股东部分临时提案的法律
意见书签署页)
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申 明:
廉军魁: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