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停牌前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相关标准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
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
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上市
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
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本公司股票于 2017 年 9 月 20 日开市起开始
连续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的区间为 2017 年 8 月 23 日至 2017 年 9 月 19 日,该
段区间内,以及同期深证成指(399001)和文化传媒指数(886041)的涨跌幅情
况如下:
长城影视收盘股价 深证成指收盘点位 文化传媒指数收盘
日期
(元/股) (点) 点位(点)
2017 年 8 月 23 日 10.13 10,619.34 3,314.31
2017 年 9 月 19 日 9.94 11,083.90 3,404.06
波动幅度 -1.88% 4.37% 2.71%
长城影视股价在上述期间内下跌幅度为 1.88%,扣除深证成指上涨 4.37%因
素后,下跌幅度为 6.25%;扣除文化传媒指数上涨 2.71%因素后,下跌幅度为
4.59%。
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
[2007]128号)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长城
影视在报告书披露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无异常波动情况,未
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的相关标准。
特此说明。
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 11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