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32 证券简称:道明光学 公告编号:2017-101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11 月 3 日,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或“道明光学”)收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
民法院(2017)皖 0191 民初 5356 号《应诉通知书》、《传票》、《民事
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易威斯新能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易威斯”或“原告”)对公司提起民事
诉讼,要求公司及被告二杨金龙立即返还原告 852 万元款项及利息、
损失 90,880 元,共计 8,610,880 元等相关事项。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安徽易威斯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96 号
被告一: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智彪
住所地:永康市象珠镇象珠工业区 3 号迎宾大道 1 号
被告二:杨金龙
住所:浙江省缙云县******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被告三:曾晓丽
住所:安徽省肥西县*****
(三)诉讼基本情况
安徽易威斯提出的诉讼理由:2015 年道明光学通过增资及股权
转让的形式,成为安徽易威斯股东,持股比例为 51%。成为股东后,
道明光学派驻被告二杨金龙担任安徽易威斯的财务主管,被告三曾晓
丽系安徽易威斯财务出纳。2017 年 9 月 11 日,道明光学指使被告二,
被告二伙同被告三在没有经过安徽易威斯任何申报、审批等财务流
程、也未发生任何交易的情况下,私自利用自身担任财务主管及财务
出纳的便利,违法违规将原告安徽易威斯巨额资金 852 万元转至道明
光学。
(四)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一、被告二立即返还原告 852 万元款项及利息、
损失 90,880 元(注:该利息、损失以 852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自 2017 年 9 月 11 日暂计算至 2017 年 9 月 27 日,以后产
生 的 利 息 、 损 失 请 法 院 按 前 述 标 准 判 至 款 清 时 止 ), 以 上 共 计
8,610,880 元;
2、请求判决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3、请求判决三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公司财务 U 盾;
4、请求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诉讼判决情况
该诉讼已被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
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除日常披露及定期报告中所披露诉讼事项,截至公告日,公司无
其他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认为,安徽易威斯对我公司的本次诉讼,实质上系曹慧芳、
曹雯钧因未能完成安徽易威斯业绩承诺导致需承担赎回义务而与我
公司产生的纠纷。我公司系安徽易威斯控股股东,在其董事会组成中
占据多数席位,安徽易威斯向法院提起诉讼事项本应属于安徽易威斯
董事会决策事项,但曹慧芳超越权限,利用违规控制安徽易威斯公章
和证照的职务之便,擅自利用安徽易威斯的名义提起。公司将根据《应
诉通知书》要求做好应诉,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鉴于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
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传票》(2017)皖 0191 民初 5356 号等相关
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