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嘉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7-11-03 08: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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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

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

情形的相关事项

专项法律意见书

通 商 律 師 事 務 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中國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6 层 邮编: 100022

電話: 8610-65693399 傳真: 8610-65693838, 65693836, 65693837

电子邮件: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ww.tongsha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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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

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专项法律意

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

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嘉捷”、

“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江南嘉捷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项目(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顾问,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

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出具《关于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

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的要求,本所

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专

项法律意见书”)。

除非另有所指,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具有和《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

简称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均适用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 上市后的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

根据江南嘉捷提供的相关资料和确认以及公开披露的公告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适

当核查,自江南嘉捷上市之日起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江南嘉捷及相关承诺

方做出的公开承诺及履行情况(不包括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方做出的承诺)如下:

序号 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金志峰、金祖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2012年1月16

1. 铭、曹卫、朱振 股份限售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日至2015年1 履行完毕

华 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月16日

1

序号 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

2012年1月16

公司其他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

2. 股份限售 日至2013年1 履行完毕

股东 人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月16日

回购该部分股份。

1、本人及参股或者控股的公司或者

企业(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目前

没有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

的业务活动。

2、本人及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在

今后的任何时间 不会以任 何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

江南嘉捷实际 参与或进行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

控制人金祖 争的业务活动。凡本人及附属公司

避免同业

3. 铭、金志峰, 或者附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 长期有效 履行中

竞争

及 持 股 5% 以 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

上的股东 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会

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公司。

3、本人将充分尊重公司的独立法人

地位,保障公司独立经营、自主决

策。本人将严格按照中国公司法以

及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促使经本

人提名的公司董事依法履行其应尽

的诚信和勤勉责任。

本人将善意履行作为公司股东的义

务,不利用股东地位,就公司与本

人或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相关的任

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

使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侵

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果

江南嘉捷实际 公司必须与本人或附属公司或附属

控制人金祖 企业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人承

减少关联

4. 铭、金志峰, 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的 长期有效 履行中

交易

及 持 股 5% 以 和正常商业交易条件进行。本人及

上的股东 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将不会要求或

接受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

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本

人及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将严格

和善意地履行其与公司签订的各种

关联交易协议。本人承诺将不会向

公司谋求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

2

序号 承诺主体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外的利益或收益。

金志峰、钱金

水、金祖铭、

吴炯、王惠芳、

潘代秋、苏金

荣、魏山虎、

5. 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担任公司 长期有效 履行中

邹克雷、钱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任职期

华、陈喆、徐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

娟、王稼铭、

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离

肖翔、程礼源、

股份锁定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

夏涛

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

截止至2018 已离职,

6. 丁琰 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年2月28日 履行中

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

截止至2016 已离职,

7. 李守林 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年9月30日 履行完毕

截止至2015 已离职,

8. 夏晨阳

年12月1日 履行完毕

截止至2015 已离职,

9. 高志英

年11月7日 履行完毕

本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

2012年12月

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

10. 江南嘉捷 其他 11日至2014 履行完毕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

年2月19日

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根据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公司章程》(修订稿),在

现金充裕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选择

现金分红形式,原则上公司每年以

11. 江南嘉捷 其他 长期有效 履行中

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每年

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履行。

根据江南嘉捷 2012 年至 2016 年历年年度报告及 2017 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文

件以及江南嘉捷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上交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的查询,江南嘉

捷及相关承诺方不存在不规范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情形;除上述尚在履行中的承诺外,

江南嘉捷及相关承诺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自江南嘉捷上市之日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江

南嘉捷及相关承诺方作出的相关承诺已履行完毕或正在履行,未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不规范承诺或不依法履行承诺的情形。

3

二、 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

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

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

根据江南嘉捷 2014 年至 2016 年的年度报告、2017 年半年度报告、天衡于 2015 年

3 月 9 日出具的《201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衡专字(2015)00078 号)、《2014 年

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15)00198 号)和《关于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度 非 经 营 性 资 金 占 用 及 其 他 关 联 资 金 往 来 情 况 的 专 项 说 明 》 ( 天 衡 专 字

(2015)00084 号)、于 2016 年 3 月 9 日出具的《201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衡专字

(2016)00129 号)、《201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16)00199 号)和《关于江

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

说明》(天衡专字(2016)00130 号)、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出具的《2016 年度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天衡专字(2017)00202 号)、2016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天衡审字(2017)00258

号)和《关于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

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天衡专字(2017)00203 号)、江南嘉捷独立董事分别于 2015 年 3 月

9 日、2016 年 3 月 9 日、2017 年 3 月 28 日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的专项说明及独立

意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江南嘉捷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江南嘉捷的确认,并经上交所

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查询,上市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形,除对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以外,上市公司没有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对外担保,没有发生违反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非经营性违规资金占用、违规

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

在违法违规的情况

根据江南嘉捷提供的文件和确认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经本所律师适

当核查,江南嘉捷及其分、子公司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且金额在 10,000 元以上的情

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处罚事由 处罚措施

违法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 罚款 27,000 元,按规

苏州市规划 2016 年 7

1. 江南嘉捷 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定程序申请规划许

局 月 19 日

第六十二条、《苏州市城乡规 可

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2. 江南嘉捷沈 沈阳市沈北 2015 年 2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 罚款 10,000 元

4

序号 公司名称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处罚事由 处罚措施

阳分公司 新区质量技 月1日 进行维修保养,违反《中华人

术监督局 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四十五条的规定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

保养和未按照法律规定以及

沈阳市浑南

江南嘉捷沈 2016 年 3 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 责令停止违反行为;

3. 区市场监督

阳分公司 月 28 日 梯维护保养行为,违反《中华 罚款 10,000 元

管理局

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

广东省阳江 责令按照安全技术

江南嘉捷广 2016 年 5 保电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4. 市质量技术 规范要求维保电梯;

州分公司 月 31 日 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

监督局 罚款 20,000 元

条第二款的规定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规定发生

上海市黄浦

江南嘉捷上 2015 年 4 一般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

5. 区市场监督 罚款 120,000 元

海分公司 月 20 日 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

管理局

条第一款的规定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

杭州市拱墅

江南嘉捷杭 2015 年 3 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中华 责令停止违反行为;

6. 区质量技术

州分公司 月 13 日 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罚款 10,000 元

监督局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未依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

青岛市市北 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

江南嘉捷青 2015 年 4

7. 区市场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 罚款 10,000 元

岛分公司 月 20 日

管理局 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

规定

对特种设备其他事故负有责

宣威市安全

江南嘉捷昆 2015 年 9 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8. 生产监督管 罚款 130,000 元

明分公司 月 6 日 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理局

493 号)第三十七条处罚

责令严格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特种设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 备安全法》规定并严

江南嘉捷昆 楚雄市市场 2015 年 11 行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中华 格按照《电梯使用管

9.

明分公司 监督管理局 月 25 日 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TSG T5001-2009)要

求进行电梯维护保

养;罚款 10,000 元

责令停止未严格执

未严格执行电梯维护保养安

行《电梯使用管理与

江南嘉捷昆 丽江市质量 2016 年 11 全技术规范,违反《中华人民

10. 维护保养规则》的违

明分公司 技术监督局 月 4 日 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

法行为;罚款 10,000

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进行维

江南嘉捷贵 钟山区市场 2017 年 5 护保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1.

州分公司 监督管理局 月 24 日 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 罚款 20,000 元

条第二款的规定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 责令停止未按照技

成都市金牛

江南嘉捷四 2014 年 7 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违反 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12. 质量技术监

川分公司 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 电梯维护保养;罚款

督局

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15,000 元

5

序号 公司名称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处罚事由 处罚措施

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

江南嘉捷南 九江市质量 2017 年 5 电梯维护保养,违反《中华人 责令改正;罚款

13.

昌分公司 技术监督局 月 9 日 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20,000 元

四十五条规定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

险废物转移联单,于 2011 年

苏州劳灵精 苏州工业园 至 2014 年将废矿物油(HW08)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014 年 10

14. 密机械有限 区环境保护 和油抹布(HW49)进行转移,违 并在十日内改正;罚

月 16 日

公司 局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款 30,000 元

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江南嘉捷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证明,以及江南嘉捷及其控

股股东金志峰、实际控制人金志峰和金祖铭、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

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上交所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证

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信用中国官方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

人信息查询平台的查询,江南嘉捷控股股东金志峰、实际控制人金志峰和金祖铭、现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形,不存在曾

被上交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

政监管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

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陆(6)份,自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效,每份正

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相关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的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吴 刚

经办律师:

吴 刚 崔康康

2017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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