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1 证券简称:飞乐音响 编号:临 2017-057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损益、总资产
和净资产不产生影响,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
一、概述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
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实施。
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
补助》,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实施。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或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
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2017 年 10 月 26 日,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其中对于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公司执行的是 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的《财
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
【2006】3 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规定。
2、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对持有待售资产的会计处理将按照财政部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会计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
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该准则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实施。对于本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
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本次变更后,公司对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将按照财政部 2017 年 5 月 10 日发
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
15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该准则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实施,对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
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修订后准则进行调整,可比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不进行追
溯调整。
其他部分,仍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
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
行。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规范了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
报。按照准则规定,公司将对“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及终止经营”会计政策的表
述予以修订,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任何
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
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
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按照准则规定,公司将修改财务报
表列报,在利润表中增加“其他收益”科目,将与日常活动有关且与收益有关的
政府补助从利润表“营业外收入”项目调整为利润表“其他收益”项目列报,该
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除上述事项外,其他由于新准则的实施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
务报表项目及金额产生影响,也无需进行追溯调整。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
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同意此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