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17-070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的子公司浙江新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安物流”) 近日向浙江省
建德市人民法院就镇江出口加工区港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港诚国际)
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并收到了《建德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港城
国际也就此事向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新安物流收到了
《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应诉通知书》。现将上述诉讼的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安物流诉港诚国际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江新安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有机硅基地B功能区块
法定代表人:郑小宁 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镇江出口加工区港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通港路7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沈伟 职务:执行董事
3、诉讼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向
被告采购亚磷酸810吨,单价为8137元/吨,总金额为6,590,970元。被告应于2016年
12月18日前将上述货物送到浙江省建德市原告方指定仓库。原告自收货确认之日起60
天内付清货款,合同第十二条还约定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原告
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2016年12月15日,原被告又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由原告
向被告采购亚磷酸800吨,单价为8360元/吨,总金额为6,688,000元。被告应于2017
年1月1日前将上述货物送到浙江省建德市原告方指定仓库。
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截止今日,仍未向原告交付合同约定
的货物。
4、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未交付货物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21,778元(包括律师代理费
17,000元、差旅费等1,000元、维权费用3,778元);
以上两项合计为101,778元。
(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二、港诚国际诉新安物流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镇江出口加工区港诚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伟 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通港路7号103室
第一被告:浙江新安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小宁 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有机硅基地B功能区块
第二被告:江苏东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荣 职务: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镇江市解放路248号金汇大厦902室
3、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与第一被告于2016年12月5日、15日分别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原告按约
履行供货义务,但第一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与第一、二被告三方于2017年5月
10日签订《还款协议》一份。协议明确截止到2017年4月20日,浙江新安物流有限公
司欠原告货款13,278,970元,利息201,577.50元。利息计算标准为月利率1.5%。并约
定分期付款方式以及因诉讼而发生的诉讼费、差旅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均由败
诉方承担。同时约定,两被告均具有对原告承担还款责任。上述协议签订后,两被告
均未能按约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予以起诉。
4、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立即给付货款本金13,278,970元及利息损失(暂按
月利率1.5%,本金13,278,970计算至2017年8月10日利息为945,199.82元)。
(2)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律师费452,000元。
以上合计为14,676,169.82元。
(3)请求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以上诉讼事项实属同一项合同纠纷案,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公司未收到对方货
物,相关案子仍在调查中。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公司诉港诚国际的《民事起诉状》;
2、《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3、港诚国际诉公司的《民事诉状》
4、《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