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请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重工”或“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电重工第三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对 2017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的关于聘请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发表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对聘请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相关事项
进行了事前审核,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整改工作核查情况及处理决定的通知》(财会便[2017]38 号),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自 2017 年 8 月 10 日起恢复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已具备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会计报表审计资格。我们维持在第二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就该事项所出具的书面意见,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独立董事:陈 磊 陆大明 马海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