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达医疗:关于为子公司担保的进展情况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7-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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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108 证券简称:润达医疗 公告编号:临 2017-144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担保的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哈尔滨润达

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肥润达万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益信医

学科技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

单位:人民币万元

已实际为其提

被担保人名称 本次担保金额

供的担保余额

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 3,500 12,000

哈尔滨润达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2,000 10,485

合肥润达万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1,000 1,000

青岛益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1,000 18,992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由杨红将其持有的合肥润达万通医疗科技

有限公司30.59%(即:注册资本人民币510万元)的股权质押给上海润达

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汪硕将其持有的合肥润达万通医疗科技有限公

司29.39%(即:注册资本人民币490万元)的股权同时质押给上海润达医

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为合肥润达万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担保

的反担保措施。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7 日召

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 2017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支持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发展,解决其流动资金短缺问题,规范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公司拟对 2017 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

提供担保事项作出预计,具体如下:

1、公司为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36,3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提供对等

担保或为公司提供足额反担保,公司实际承担出资比例对应的担保金额,详见下

表:

预计提供担保

公司持股

被担保人 最高额度

比例%

(万元人民币)

上海惠中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100.00 3,000

上海康祥卫生器材有限公司 100.00 1,000

青岛益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100.00 31,000

哈尔滨润达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00.00 51,800

苏州润达汇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51.00 1,000

黑龙江省龙卫临床医学精准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70.00 5,000

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 100.00 18,000

合肥润达万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40.01 3,000

北京润诺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64.866 500

广东省润达医学诊断技术有限公司 21.00 10,000

上海润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00.00 10,000

其他新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 2,000

担保金额总计 136,300

2、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具体担保业务,并根据金融

市场变化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进行担保调整。

3、本次担保事项有效期为自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 2017 年度担保预计的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担保

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38)。

在上述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内,公司近期实际发生如下对外担保,并签署相

关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为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在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

西路支行的借款人民币 1,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公司、李军先生、杨群芳女士为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借款人民币 1,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公司为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

岛分行的借款人民币 8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公司为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

岛分行的借款人民币 7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公司、刘辉先生为哈尔滨润达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的借款人民币 1,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6、公司、刘辉先生为哈尔滨润达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的借款人民币 1,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7、公司、杨红女士、汪硕先生为合肥润达万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徽商银

行合肥创新大道支行的借款人民币 1,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8、公司为青岛益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的

借款人民币 1,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名称: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黑龙江南路 2 号甲 12 层 1209 户

法定代表人:李军

经营范围:医疗设备及器械租赁;医疗设备、化学试剂(不含药物试剂及危

险品)、消毒液(不含危险品)、实验室设备的技术研究及销售;生物技术、医药

技术的研究、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市场调查;批发:办公用品,电子设备,建

筑材料,纸制品,木浆,纸浆,钢材、二类医疗器械(依据食药监管部门核发的

备案凭证开展经营活动);依据食药监管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开

展经营活动;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金融、期货、证券、理财、集资、融资等相关

业务);医疗器械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

含商业秘密);国内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

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物流信息咨询;装卸搬运服务(不含港口作业及道路

运输);依据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普通货运业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100%

股权。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人

民币 22,300 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 15,848 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 6,452 万元;

2016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 35,713 万元,净利润人民币 2,363 万元。(以上数

据经审计)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人民

币 26,851 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 18,421 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 8,430 万元;2017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 36,021 万元,净利润人民币 1,978 万元。(以上数

据未经审计)

2、哈尔滨润达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名称:哈尔滨润达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 14 号楼明

月街 236 号 1607 室

法定代表人:陈政

经营范围:批发: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0 年 6 月 14

日);从事医疗器械领域内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及机械设

备维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生物技术开发;计算机软硬件

开发及销售;自有设备租赁;销售:医疗器械、日用品、通讯设备、机械设备、

化妆品、仪器仪表、玻璃制品、办公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哈尔滨润达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100%股

权。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哈尔滨润达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人民

币 24,841 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 15,453 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 9,388 万元;2016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 17,486 万元,净利润人民币 1,496 万元。(以上数据经

审计)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哈尔滨润达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人民币

33,410 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 20,641 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 12,770 万元;2017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 15,200 万元,净利润人民币 882 万元。(以上数据

未经审计)

3、合肥润达万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名称:合肥润达万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合肥市高新区梦园路 9 号安徽四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研发楼第五

层 113-118 室

法定代表人:杨红

经营范围:医疗器械领域内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及机

械设备维修;一、二、三类医疗器械销售(在许可证有效期及核定范围内经营);

体外诊断试剂销售;自有设备租赁;电脑及配件、办公用品、仪器仪表销售及租

赁;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代客理财、融资担

保等金融业务);软硬件的研发、销售及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合肥润达万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40.01%股

权,杨红持有其 30.59%股权,汪硕持有其 29.39%股权。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合肥润达万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人民币

4,430 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 322 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 4,108 万元;2016 年度

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 3,455 万元,净利润人民币 608 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合肥润达万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人民币

8,766 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 3,106 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 5,660 万元;2017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 7,234 万元,净利润人民币 1,052 万元。(以上数据未

经审计)

4、青岛益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名称:青岛益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黑龙江南路 2 号甲 12 层 1202-1206 室

法定代表人:刘辉

经营范围:依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药品经

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销售一类医疗器械;批发:计算机及配件、办公用品、

机电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仪器仪表,玻璃器械;商务信息咨询(不

含商业秘密);医疗器械技术信息咨询;医疗设备租赁;机械设备(不含特种设

备)维修及技术服务。经营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青岛益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青岛益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人民币 37,879

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 21,819 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 16,060 万元;2016 年度实

现营业收入人民币 41,808 万元,净利润人民币 2,176 万元。(以上数据经审计)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青岛益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人民币 43,891

万元,负债总额人民币 25,930 万元,资产净额人民币 17,961 万元;2017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 37,963 万元,净利润人民币 1,901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

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被担保人: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

银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路支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 1,000 万元

贷款期限:一年(具体以贷款合同实际贷款期限为准)

担保方式: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

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

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

年。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起二年。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4.债权人

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

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

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

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2、被担保人: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

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 1,000 万元

贷款期限:一年(具体以贷款合同实际贷款期限为准)

担保方式:由公司、李军先生、杨群芳女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

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

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

间单独计算。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

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并得到保证人同意的,则主合同债务提

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

偿债务,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该部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

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债权人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

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债权人按保函

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

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债权人实际支付款项日

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3、被担保人: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

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 800 万元

贷款期限:一年(具体以贷款合同实际贷款期限为准)

担保方式: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融资本金、利息(含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统称“被担保债

权”)。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权人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关申请出

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

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二、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

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

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或仲裁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银行承兑汇票

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分次垫款的,

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

期之日起两年;4.债权人按照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

务提前届满之日起两年;5.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

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6.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

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4、被担保人:山东鑫海润邦医疗用品配送有限公司

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 700 万元

贷款期限:一年(具体以贷款合同实际贷款期限为准)

担保方式: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融资本金、利息(含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统称“被担保债

权”)。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权人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关申请出

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

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二、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

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

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或仲裁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银行承兑汇票

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分次垫款的,

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

期之日起两年;4.债权人按照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

务提前届满之日起两年;5.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

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6.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

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5、被担保人:哈尔滨润达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 1,000 万元

贷款期限:一年(具体以贷款合同实际贷款期限为准)

担保方式:由公司、刘辉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1、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

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贰

仟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保理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1)、贵行根据《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合同发放的贷款本

金余额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相关费用;(2)、贵行因履行《授信

协议》项下商业汇票、信用证、保函、提货担保函等付款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

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有关费用;(3)、保理业务项

下,贵行受让的对授信申请人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滞纳金),及

/或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支付的基本收购款(基本承购款)及相关保理费用;(4)、

贵行在《授信协议》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中所委托的银行对外做出的垫款及付款本

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有关费用;(5)、贵行应授信申请人要求

开立信用证后,委托招商银行其他分行向受益人转开信用证的,该信用证项下贵

行履行开证行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及因该开证所发生的进口押汇、提

货担保债务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有关费用;(6)、贵行向授

信申请人追讨债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

送达费、差旅费等)。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

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

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

分及其利息、罚金、复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尽管有前述

约定,但本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

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贵行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

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本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

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具

体以第 1 条所述各项范围为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

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

款日另加两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两

年止。

6、被担保人:哈尔滨润达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 1,000 万元

贷款期限:一年(具体以贷款合同实际贷款期限为准)

担保方式:由公司、刘辉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

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

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

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

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人对债权

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各期

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本

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宣布提前到期

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

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

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

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

止。

7、被担保人:合肥润达万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徽商银行合肥创新大道支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 1,000 万元

贷款期限:2017 年 09 月 27 日-2017 年 10 月 01 日

担保方式:由公司、杨红女士、汪硕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1.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

整。2.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

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

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

确定。3.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4.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债权人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

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保证期间: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

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债权人与债务

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

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4.在保证期间

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

8、被担保人:青岛益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担保金额:人民币 1,000 万元

贷款期限:一年(具体以贷款合同实际贷款期限为准)

担保方式: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一、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融资本金、利息(含

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统称“被担保债

权”)。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权人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关申请出

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

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二、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

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

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或仲裁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银行承兑汇票

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分次垫款的,

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

期之日起两年;4.债权人按照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前收贷、或发生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

务提前届满之日起两年;5.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

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两年;6.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

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

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 2017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发表如

下意见:上述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

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贷款为各公司项目建设及日常经营所

需,是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要的,并且被担保方具有完善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体系,公司能实时监控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风险在可控

范围内。经董事会审核,同意上述担保预计事项,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办理此次担保的相关事宜。详见公司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38)。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62,062 万

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59,752 万元,分别占公司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净资产的 29.31%和 28.22%,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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