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
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
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现对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八
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沛县兴蓉水务发展有
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被担保对象沛县兴蓉水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沛
县兴蓉”)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且沛
县兴蓉目前财务状况良好,项目建成投产后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且具备
足够的偿还债务能力,因此本次担保风险较小。
二、本次借款主要用于沛县自来水厂建设,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对沛县兴蓉的 2 亿元担保。
独立董事:冯渊 易永发 王运陈
2017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