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
拟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核,认为:
一、 关于《关于对珠海长亮互联网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进
行增资涉及关联交易与对外担保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审查,基于独立判断,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
公司与关联方等共同向珠海长亮互联网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增资,同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为公司对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份额的回
购承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作为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认可该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柳木华 陈乘贝 彭和平
2017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