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正集团: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7年修订)

来源:上交所 2017-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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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17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

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

实施。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办

事机构。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当按照

本制度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并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的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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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订立重大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增资的计划;

(十四)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

议;

(十五)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六)重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公司营业用主要资

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八)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及有

关方案;

(十九)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二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

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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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分(支)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由于所任公司职务

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

环节的相关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中介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

(六)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七)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

内幕信息的内容,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企业代码/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内幕信息知情人

与公司的关系、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知悉内幕信息的地点、内幕信息内容、内

幕信息所处阶段、获得渠道等。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应及时归档,

归档文件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

司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内幕

信息,必要时公司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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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

保管。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的负责人

及相关人员应当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学习,加

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

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

诈等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相关责任

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对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的行为进行自查,对自查结果按情节轻重做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视情

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等相应处理;在社会上造

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内幕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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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信息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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