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1、原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12月28日商资批[2006]2476号文批准,
由深圳键桥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设立,深圳键
桥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原有各投资者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于2006年12月31日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营业执照号:440301501122077。
修订为: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12月28日商资批[2006]2476号文批准,
由深圳键桥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设立,深圳键
桥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原有各投资者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于2006年12月31日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74420M。
2、原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光通信设备、无线通信
多媒体系统设备及终端、接入网通信系统设备、交通信息设备、机电设备、矿用
通讯设备、射频识别系统及配套产品,从事信息和通信系统网络技术研究开发,
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进口分销及国家专营专控商品),
房屋租赁(重庆北部新区金开大道68号4幢256.71㎡、宁波市江北区长阳东路165
弄6号115.86㎡、东莞市松山湖新竹路新竹苑、和堂1621.93㎡、成都市高新区天
仁路387号2栋180.53㎡、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巴黎豪庭21栋155.11㎡、长沙市芙蓉
区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95.36㎡),通信智能信号灯杆、通信智能信号塔的钢结构
工程施工(获得相关部门许可及相应资质方可经营)。
修订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光通信设备、无线通信
多媒体系统设备及终端、接入网通信系统设备、交通信息设备、机电设备、矿用
通讯设备、射频识别系统及配套产品,从事信息和通信系统网络技术研究开发,
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进口分销及国家专营专控商品),
自有物业租赁,通信智能信号灯杆、通信智能信号塔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获得相
关部门许可及相应资质方可经营)。
3、原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修订为: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4、原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可以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订为: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可以为公司住所或会议通知中明确
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5、原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订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6、原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股东大会在审议下列重大事项时,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
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
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修订为: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7、原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修订为: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8、原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
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
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修订为: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9、原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修订为: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10、原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修订为: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11、原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指定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修订为: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指定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12、原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修订为: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13、原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修订为: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除上述变动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