键桥通讯:公司章程修订案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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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1、原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12月28日商资批[2006]2476号文批准,

由深圳键桥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设立,深圳键

桥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原有各投资者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于2006年12月31日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营业执照号:440301501122077。

修订为: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12月28日商资批[2006]2476号文批准,

由深圳键桥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设立,深圳键

桥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原有各投资者即为公司发起人;公司于2006年12月31日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74420M。

2、原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光通信设备、无线通信

多媒体系统设备及终端、接入网通信系统设备、交通信息设备、机电设备、矿用

通讯设备、射频识别系统及配套产品,从事信息和通信系统网络技术研究开发,

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进口分销及国家专营专控商品),

房屋租赁(重庆北部新区金开大道68号4幢256.71㎡、宁波市江北区长阳东路165

弄6号115.86㎡、东莞市松山湖新竹路新竹苑、和堂1621.93㎡、成都市高新区天

仁路387号2栋180.53㎡、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巴黎豪庭21栋155.11㎡、长沙市芙蓉

区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95.36㎡),通信智能信号灯杆、通信智能信号塔的钢结构

工程施工(获得相关部门许可及相应资质方可经营)。

修订为: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光通信设备、无线通信

多媒体系统设备及终端、接入网通信系统设备、交通信息设备、机电设备、矿用

通讯设备、射频识别系统及配套产品,从事信息和通信系统网络技术研究开发,

计算机应用软件开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不含进口分销及国家专营专控商品),

自有物业租赁,通信智能信号灯杆、通信智能信号塔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获得相

关部门许可及相应资质方可经营)。

3、原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第(五)项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修订为: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4、原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可以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修订为: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可以为公司住所或会议通知中明确

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5、原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订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6、原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股东大会在审议下列重大事项时,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

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

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修订为: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7、原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修订为: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8、原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

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

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

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修订为: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9、原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修订为: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10、原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寄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修订为: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11、原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指定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修订为: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指定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12、原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修订为: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13、原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修订为: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除上述变动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

深圳键桥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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