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
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天伟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
有关规定,经审慎核查,就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事项进行了
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05 号文)核准,2017 年 7 月 31 日
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7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14.39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4,63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30,935,849.08 元(不含税),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13,694,150.92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8 月 4 日划
至公司指定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8 月 4 日出具
的大华验字[2017]000560 号《验资报告》审验。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
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深圳市澄天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如下:
总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投入
序号 投资项目
(万元) (万元)
4,800 万张金融智能卡及个人化建设项
1 13,448.79 13,448.79
目
2 智能卡产线技改项目 7,330.84 7,330.84
3 智能卡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230.00 589.79
4 补充流动资金 6,000.00 -
合计 30,009.63 21,369.42
三、本次提供借款基本情况
由于募投项目“4,800 万张金融智能卡及个人化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
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诚天智能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诚天”),公司拟使用
募集资金向上海诚天在不超过 13,448.79 万元额度范围内提供无息借款,用于
“4,800 万张金融智能卡及个人化建设项目”的实施,借款期限为一年(自实际
借款之日起计算)。借款到期后,可滚动使用,也可提前偿还。
四、本次提供借款对象的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上海诚天智能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3 年 11 月 19 日
注册资本 5,250.00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5,25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徐士强
股东构成 公司持有 100%的股权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建韵路 399 号 8 幢 1-3 楼
智能卡及塑料证卡的产销,智能卡及塑料证卡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其他印刷(凭许可证经营),从事货
经营范围 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自有设备租赁(除金融租赁),日用百货的
销售,为国内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诚天是公司下属最大的生产基地,主要服务于华东、华中地区及海外的
客户。该子公司的主要职责是智能卡生产制造以及为金雅拓提供智能卡制卡综合
服务。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21,547.81
股东权益合计 13,618.89
项目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 14,793.40
净利润 2,598.72
注:以上财务数据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本次提供借款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提供借款由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向上海诚
天在不超过 13,448.79 万元的额度范围内提供无息借款,用于“4,800 万张金融智
能卡及个人化建设项目”。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系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相关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实际需求,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
用安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本次提供借款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与保荐机构、
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及所提供借款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本次提供借款资
金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
七、本次提供借款履行的决策程序
相关议案已经澄天伟业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澄天伟业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澄
天伟业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事项。
八、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金证券认为:
1、澄天伟业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已经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
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2、澄天伟业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不会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本次澄天伟业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
公司提供借款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林海峰 王添进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