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阳股份四届四次董事会 独立董事意见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四届四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7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17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
况并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预案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备忘
录 1-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现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我们认为:激励对象雷长青因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的相关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致同意对此部分股份按照《201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对回购事项的约定条文实施回购注销。
独立董事签字:
金志国 张翠兰 汪建成
2017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