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ST 智慧 证券代码:601519 编号:临 2017-181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十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智慧”)于
2017年10月23日至2017年10月27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法院”)发来的(2016)沪01民初296、365、639、775号及
(2017)沪01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 35 名原告起诉公司、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立信所”)证券虚假
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4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立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
计人民币12,598,024.95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
1
计人民币77,396.48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
被告大智慧于2015年5月1日发布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大智慧作出行政处
罚,认定其发布的2013年年报虚假披露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原告买入公司股票遭受损失与
大智慧的虚假陈述行为有因果关系。
(四)法院审理情况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27日、2017年6月27日、2017年8月31日
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现均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大智慧公司存在虚假记载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
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2014年2月28日,即发布2013年年度报告的日
期。
大智慧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书》的公告已完整披露了涉案虚假陈述的事实及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披露内容与中国证监会[2016]0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具有高度对应性,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评
估股票价值。因此,应当以该公告日作为涉案虚假陈述揭露日。
其中2名自然人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前已卖出全部601519股
票,其相应的交易行为并非发生在虚假陈述对市场发生影响的阶段
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
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票的损失与涉案虚
假陈述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大智慧公司与立信所无需因系争
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中33名自然人原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仍持续持有601519股
票,其相应的交易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
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应认定原告买卖股
票的损失与涉案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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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
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2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大智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3名自
然人投资差额及佣金损失8,246,054.96元,并支付上述款项利息。
(三)驳回原告33名自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与原告2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2名自然
人负担。与原告33名自然人的诉讼请求对应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被
告大智慧、立信所共同负担。
三、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初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
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及其他诉
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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