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请 2017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
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作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
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就公司聘请 2017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向公司了解了具体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普所”)具备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和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能够遵照勤勉、
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及
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聘请华普所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及内
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服务费用分别为人民币五十万元、二十万元。
公司本次聘请 2017 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
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请 2017 年度
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振南 胡和水
徐淑萍 潘立生
2017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