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华电: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规模的独立意见

来源:上交所 2017-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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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规模的独立意见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使用本次发行所

募集的资金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北方电力”)持有的内蒙古北方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 81.25%

的股权(上述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上述收购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本次发行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 2016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确保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顺利

进行,经慎重考虑,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对本次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进行调整,由不超过 191,100 万元

(含 191,100 万元)调整为不超过 187,522.30 万元(含 187,522.30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事项的相关文件,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审议调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董事会召集与

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

1

的决议合法、有效。

2、公司本次调整、修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预案

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要求,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

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有关

规定,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进行

修订,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

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公开

发行可转换债券完成后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

公司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规模进行的调整,同意上述审议事项。

2

(此页无正文,系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

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规模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公司独立董事:

宋建中、陆珺、赵可夫、颉茂华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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