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
为进一步规范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与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化工”)控股的
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有效防范、
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保障资
金流动性、盈利性,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 组织机构职责及风险处置原则
第一条 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由公司副总裁任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由集团财务
总监任常务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集团财务资金部、上市公司财
务部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人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
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日常工作小组,主要由上市
公司财务总监领导,具体负责日常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并定期按季度
根据第二/三章中的关于风险信息报告及披露的相关规定向领导小组提
交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条 对存款风险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
导;领导小组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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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司其职,协调合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
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收集信息,重在防范。日常工作小组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督
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测试其资金流动性,
并从中国化工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处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做到信
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定时预警,及时处置。日常工作小组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
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二章 存款风险信息报告
第三条 公司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起
草存款风险评估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一)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日常工作小组应当取得并审阅财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并得出相应
的评估分析结果。
(二)发生存款业务期间,日常工作小组应当每季取得并审阅财务公
司的财务报告及流动性分析报告,其中应当包括一些重要财务指标,
例如现金存款的分配方式,所存银行信用状况以及相关短期现金投资
或存款的期限分配等信息。同时,应指派专业机构每半年对存放在财
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状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在公司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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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款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小组应及时向
财务公司、中国化工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
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
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章 风险处置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并签署相关交易协议。
第六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期间,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
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处置程序,同时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财务公司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以下规定: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2、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3、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4、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
5、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6、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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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
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
册资本金的10%;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
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其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50%;
(六)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
门的行政处罚;
(七)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八)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条 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
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日常工作小组可进驻现场调查
发生存款风险的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
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
险处置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
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应采取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 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及持续督导。
(三)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
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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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
组织回收资金。同时,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有价证券;对拆放
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
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第四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八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事件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
的监督,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
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调整存款比例。
第九条 领导小组应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
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
范和处置工作。
第十条 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公司应采取行动撤出全部
存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预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二条 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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