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第七届监事会2017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7-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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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17-095

债券代码:122080 债券简称:11康美债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 2017 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和材料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以电子邮件、电

话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

(三)本次监事会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四)本次监事会应参加表决监事 3 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 3 人。

(五)本次监事会由监事长罗家谦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

公司监事会一致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严格按照《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3 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

定》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的

审核,并提出了如下的书面审核意见:

1、公司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1

2、公司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均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 2017 年第三季度的

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

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全体监事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三季度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

监事会经讨论审议认为:董事会审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

决策合法、有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合

法、合规,且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经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有效调动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的积极性,促使管理层紧紧抓住行业发展机遇,有

助于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

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待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即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予以

实施。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10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2

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康美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

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授予权益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核实,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包括目前公

司(含控股子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上述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且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

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

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10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康美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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