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景谷: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7-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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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65 证券简称:ST 景谷 公告编号:2017-061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签订和解《协议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17,901,792.00 元

● 公司已按《协议书》约定,向投融资公司支付了共计约 785.98 万

元的全部费用,预计减少公司本期利润 400 至 450 万元,最终影响金

额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为准。

2017 年 10 月 26 日,经双方友好协商,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云南省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投融资公司”)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市

中院”)作出的(2017)云 01 民初 719 号《民事判决书》达成和解,

并签订了《协议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17 年 5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涉

及诉讼事项公告》,根据公司接到昆明市中院的(2017)云 01 民初

719 号《应诉通知书》,原告云南省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

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为该法院受理,投融资

公司要求公司立即向其支付货款本金 5,707,738.00 元、违约金

852,466.00 元及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4 倍计算

的资金占用费。截至 2017 年 3 月 21 日资金占用费为 11,341,588.00

元,与货款本金、违约金合计为 17,901,792.00 元。

昆明市中院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2017 年 6 月 27 日对上述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审理。

2017 年 6 月 28 日,公司接到昆明市中院(2017)云 01 财保 20

号《民事裁定书》,知悉:投融资公司因情况紧急,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向昆明市中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公司价值 17,901,792.00 元的

财产进行保全,同时投融资公司提供云南邦成担保融资有限公司出具

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予以担保。

经审查,昆明市中院认为投融资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公司价值

17,901,792.00 元的财产。

2017 年 9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涉

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根据公司接到的昆明市中院(2017)云 01

民初 719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下:(一)、由本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投融资公司支付所欠货款 455.7738 万元;

(二)、由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投融资公司支付所欠

货款 455.7738 万元的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三)、驳回原告投融资

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 129,211 元,保全费 5,000 元,

共计 134,211 元,由原告投融资公司负担 26,842.20 元,由本公司负

担 107,368.80 元。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5 月 23 日、2017 年 6 月 30 日、

2017 年 9 月 23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为:2017-033、2017-046、2017-054)。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7 年 10 月 26 日,经双方友好协商,公司与投融资公司就昆

明市中院作出的(2017)云 01 民初 719 号《民事判决书》达成和解,

并签订了《协议书》。按照协议约定,公司已于签订《协议书》同日

向投融资公司支付了全部费用。《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须于 2017 年 10 月 27 日前累计向投融资公司支付人

民币 7,859,849.12 元(大写:人民币柒佰捌拾伍万玖仟捌佰肆拾玖

元壹角贰分),具体构成为:

1、本金 4,557,738.00 元;

2 、 计 算 至 2017 年 10 月 27 日 的 资 金 占 用 费 及 违 约 金

3,130,136.82 元;

3、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 107,368.80 元;

4、二审案件受理费总额的 50%即 64,605.50 元(以法院最终实

际收取为准)。

(上述款项含公司已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向投融资公司支付的

300 万元)

(二)、公司按时履行完毕第一条约定后,双方在二审程序中达

成调解协议(调节内容不超过本协议约定范围)或由投融资公司向二

审法院申请撤诉。

(三)、鉴于 71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第二项可能存在笔误,

公司和投融资公司双方请求昆明市中院下达补正裁定书。

(四)、违约责任

1、公司未按照协议第一条履行的,则公司应当向投融资公司支

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 万元整(大写:伍佰万元整)。

2、公司和投融资公司履行完毕第一条约定后,若投融资公司未

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则投融资公司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500 万元整(大写:伍佰万元整)。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根据昆明市中院作出的(2017)云 01 民初 719 号《民事

判决书》和投融资公司达成和解,并签订了《协议书》。2017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已按《协议书》约定,向投融资公司支付了包括货款

(本金)、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与保全费在内共计约

785.98 万元的全部费用。预计将减少公司本期利润 400 至 450 万元,

最终影响金额,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为准。请广大

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及时披露诉讼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协议书》。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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