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山水: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7-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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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34 证券简称:ST 山水 编号:临 2017--069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暨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双方达成和解。

涉案的金额:截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总计为 32,766,328 元。

公司已根据法院判决书以及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确定的债务

金额计提预计债务利息,影响本期利润约8,557,300元。

一、该案件基本情况

2015年2月26日,公司获悉:2014年6月27日,本公司与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青岛分行”)签署了借

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贷款到期日为2014年9月26日,

贷款利率按照同期银行6个月内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同时,本公司与

青岛和田生物签署了《委托担保合同》,由青岛和田生物为上述借款

合同提供了贰仟万元质押保证担保,由广西印象刘三姐以其财产提供

反担保,由黄国忠个人和丁磊个人以其财产提供反担保。上述贷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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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公司未能及时筹措资金足额归还贷款,交通银行青岛分行直接

将青岛和田生物提供的质押物19,957,524元扣划归还剩余本金。

2015年2月,因上述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和田生物向山东省青岛

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广西印象刘三姐、黄国忠、丁磊,提出

财产保全申请。之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

(2014)青金商初字第615-2号,裁定冻结本公司、广西印象刘三姐、

黄国忠、丁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

产。

2017年5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民事判决书(2014)

青金商初字第615号,判决内容主要是本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偿还青岛和田生物本金人民币19,957,524元及利息(自2014年9

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本公司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和田生物支付担保费100万元;本

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和田生物支付律师代理费58

万元;广西印象刘三姐、黄国忠、丁磊对判决的相关给付义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本公司追偿;如本公司未

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5—018号、临2015—020号、临

2017—034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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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和解情况及协议主要内容

鉴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金商初字第 615 号

民事判决书确认了青岛和田生物与本公司及广西印象刘三姐旅游文

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黄国忠、丁磊各方的权利义务,本公司需

偿还青岛和田生物的债务总额包括本金、利息、担保费及诉讼各项费

用,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双方经诚意协商,拟就该判决书的后续

履行以及相关其他问题一并解决。就具体问题本公司(乙方)与青岛

和田生物(甲方)达成如下主要和解意见:

1、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金商初字第 615 号民事

判决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金 19,957,524 元;2014 年 9 月 28 日

至 2015 年 9 月 28 日期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担保

费 1,000,000 元;律师费 580,000 元;诉讼费 147,600 元;保全费

5,000 元。

2、甲乙双方同意,针对上述款项中的本金,乙方应按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四倍向甲方支付自 2015 年 9 月 29 日起

发生的利息;甲乙双方确认,2014 年 9 月 28 日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

期间的利息共计为 11,076,204 元。

综合上述情形,甲乙双方确认,上述债务数额截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总计为 32,766,328 元。

3、由于甲方在诉讼过程中已经查封、冻结了乙方名下的土地和

房产,乙方针对二审判决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双方一

致同意,按本和解协议约定步骤清偿债务并办理资料交接、财产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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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事宜。甲方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后,甲乙双方尽快

针对该案件按照本和解协议书的内容达成调解书,力争在甲方向青岛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解封申请后 30 日内二审结案。如山东省高级人

民法院不予出具调解书,则乙方应当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

4、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全部款项后,

即视为甲乙双方之间包括但不限于(2014)青金商初字第 615 号民事

判决书相关业务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均已经结清,甲方承诺对乙方不

再享有任何债权,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提出追索。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截至目前,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

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 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根据法院判决书以及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确定的债务金

额计提预计债务利息,影响本期利润约8,557,300元。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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