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分销业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规定,福建睿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体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对变更分销业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变更公司分销业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经营效率,不影响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投资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关于变更分销业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独立董事:林兢 林晖 吴飞
2017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