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通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0-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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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无锡宝通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通工程”)为无锡宝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通科技”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股比例为57%。

宝通工程因实际经营的需要,于2015年12月向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民

币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公司为宝通工程申请上述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综合授信期限为一年。该事项于2015年12月25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现担保期即将届满,公司拟继续对宝通工程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金

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无锡宝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

东负责的态度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提

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充分论证,就本次交易的有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宝通工程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

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子

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目前生产经

营流动金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宝通工程业务发展的顺利进行。

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因此公司独立

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邓雅俐 郝德明 冯凯燕

签署日期:2017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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