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项目公司融资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
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了解并审阅了
关于项目公司融资方案的议案,并针对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项目公司满州里天霖艺绿化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
尔市怡春绿化管理有限公司、阿尔山市绿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五原
县原美生态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中粮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初步融
资意向,拟融资金额合计为 4.83 亿元,融资方式为信托贷款和股权
融资,融资期限 10 年,融资综合成本 7.5%以内,用于支付项目工程
款,本次融资方案年利率定价符合市场规律,不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
的利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等规定。同意公司项目公司的
融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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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为关于项目公司融资方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张振华
颉茂华
李锦霞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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