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资料
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执行 2017 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独立意见
2017 年 4 月 28 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13 号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
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2017 年 5 月 10 日,财政部以财会〔2017〕15 号发布了《企业会
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2017 年修订)》,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
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为了执行上述会计政策规定而进行调整,不涉及以前年
度的追溯调整。
作为会稽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执行 2017 年新企业会计准则暨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
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陈三联、金自学、陈丹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