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97 证券简称:开滦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17-070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委联合发文《关于做好将国有
企业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的通知》(冀组字〔2017〕12 号)的规定和
要求,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实际,对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议在原《公司章程》的第一章“总则”中增加第十条及相应内
容: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要建
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本章原“第十条”、“第十一条”等条款号相应顺延。
二、建议在原《公司章程》的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后增加一个
新章节成为新的第五章,其后章节的全部章节和条款号相应顺延,内容如
下:
“第五章 党组织
第九十八条 公司设立党工委。党工委设书记 1 名,其他党工委成员若
干名。董事长、党工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立主抓企业党建工作的
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工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
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
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工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工委。
第九十九条 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经费保障。公司党工委原则上设立
党工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纪工委等机构,按规定设立工会、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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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群团组织。党务工作人员按照不少于同级部门平均编制的原则进行配备。
党建工作经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纳入企业管理
费用税前列支。
第一百条 公司党工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有关法规履行职
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
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决策,落实省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有
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
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工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
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对拟任人选进行考
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研究讨论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发展稳定、重大
经营管理事项、职权内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
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
建设,支持纪工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党工委研究讨论重大问题的运行机制。党工委研究讨
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公司明确研究讨论重大
问题的运行机制,按照简便易行、运转高效的原则,对重大问题进行研究
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三、建议在原《公司章程》的第五章“董事会”的第三节“董事会”
中第一百二十条内容后增加新的一条,内容为: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工
委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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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原有的第一百二十一条及后续条款的条款号相应顺延。
以上内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请公
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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