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煤机: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来源:上交所 2017-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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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股票简称:郑煤机

股票代码:601717.SH

0564.HK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Zhengzhou Coal Mining Machinery Group Co.,Ltd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须知。

一、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做

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本公司设立股东大会秘书处,具体负责大会有关程序方面的事宜。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采取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投票。

四、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同

时也必须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和扰乱会议秩序。

五、股东要求大会发言,请于会前十五分钟向大会秘书处登记,出示持股的有

效证明,填写“发言登记表”,发言顺序按持股数多的在先。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发言的应向大会秘书处报名,并填

写“发言登记表”,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始得发言。

七、每位股东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分钟。

八、股东大会表决采用投票方式。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

单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打“√”

表示,未填、填错、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郑州煤矿机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议案均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

九、公司不向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发放任何礼品。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Zhengzhou Coal Mining Machinery Group Co.,Ltd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 程

时 间:2017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一)9:00

地 点: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 167 号

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中心

主 持 人:焦承尧董事长

议 程:

一、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开幕

二、主持人宣布代表资格审查结果

三、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以下议案:

1、《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池州中安招商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郑州圣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之共同投资协议>的议

案》

2、《关于公司对郑州圣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3、《关于郑州圣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香港圣吉国际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4、《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境内报告)的议案》

5、《关于修改〈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融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6、《关于修改〈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以上 1—5 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 6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

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股东发言与提问

六、议案表决

七、统计、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八、休会、将现场投票结果上传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投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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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九、宣布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董事在会议记录及决议上签字

十二、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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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池

州中安招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郑州圣吉机电

设备有限公司之共同投资协议》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 2017 年 5 月 2 日,公司与 China Renaissance Capital Investment Inc.共同间

接设立的 SMG Acquisition Luxembourg Holdings S.àr.l.、该公司的全资下属企业 New

Neckar Autoparts Holdings and Operations GmbH & Co. KG(简称“受让方”)与

Robert Bosch GmbH 及 Robert Bosch Investment Nederland B.V.(简称“出售方”)签

署了《股份购买协议》(Share Purchase Agreement,简称“《股份购买协议》”)及

其他与本次收购相关协议、法律文件,约定由受让方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出售方所

持有的 Robert Bosch Starter Motors Generators Holding GmbH (以下简称“SG

Holding”)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收购”)。

基于目前的交易结构,拟由公司与池州中安招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简称“中安招商”)通过对公司全资子公司郑州圣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简称“郑

州圣吉”)进行投资,与其他投资人共同进行本次收购。

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及郑州圣吉与中安招商于 2017 年 8 月 7 日签署的

附条件生效的《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池州中安招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关于郑州圣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之共同投资协议》(简称“《共同投资

协议》”)。

《共同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8 日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

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53)。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17 年 8 月 8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

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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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公司对郑州圣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前述议案一拟审议的《共同投资协议》的约定,公司和中安招商将向郑州

圣吉增资(简称“本次增资”),其中公司对郑州圣吉增资人民币 137,000 万元,中

安招商对郑州圣吉增资人民币 60,000 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郑州圣吉的注册资本

将由人民币 48,0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245,000 万元,公司将持有郑州圣吉 75.51%的

股权,中安招商将持有郑州圣吉 24.49%的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8

日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郑州煤矿机械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53)。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17 年 8 月 8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

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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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郑州圣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香港圣吉国际有限公司

增资的议案

各位股东:

郑州圣吉已于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香港圣吉国际有限公司(简称“香港圣吉”),

初期投资额 11.8 万美元,香港圣吉的设立无需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审议。

香港圣吉设立后,郑州圣吉拟向香港圣吉增资,最终投资额增至 31,000 万欧元,

香港圣吉与其他投资人共同进行本次收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8 日在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对外投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53)。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17 年 8 月 8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公告。

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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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境内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17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境内报

告)和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境外报告)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2017

年度暂定审计费用分别为 680,000 元人民币、2,300,000 元人民币。授权公司管理层

根据集团范围及审计工作量变化与财务审计机构商定相关费用。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发

布《关于责令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并限期整

改的通知》(财会便〔2017〕24 号)(以下简称“《通知》”),责令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起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故上述议案中关

于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境内报告)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的决议内容不符合《通知》相关要求。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22 日发布了《郑州

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补充公告》临 2017-035

号),公司将就 2017 年度境内报告的财务审计机构聘请事项另行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2017 年 8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发布了《关于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整改工作核查情况及处理决定的通知》(财会便

〔2017〕38 号),根据立信整改情况及核查组的核查结果,财政部、证监会作出如下

处理决定:

(一)同意立信自 2017 年 8 月 10 日起恢复承接新的证券业务。

(二)立信应对核查组核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持续、全面、彻底的整改(问题清

单另附),有效防范质量控制和一体化管理方面的系统性风险,并定期向财政部、证

监会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如发生新的重大风险,财政部、证监会将另行作出有关处

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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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此,提议公司继续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

度财务审计机构(境内报告)。2017 年度暂定审计费用为 680,000 元人民币。同时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集团范围及审计工作量变化与财务审计机构商

定相关费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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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关于修改《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投融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拟修订的《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同时结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对《郑州煤矿机械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融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1、原第一条:第一条 为理顺公司内部机构关系,确保公司经营决策的科学性,

降低因决策失误可能带来的损失,依据《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修改为:第一条 为理顺公司内部机构关系,确保公司经营决策的科学性,维

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2、原第二条第一款:1、公司对外投资,包括参与股权投资,参与设立公司、

非公司制企业等;

修改为:1、公司对外投资,包括参与股权投资,参与设立公司、非公司制企业、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原第四条:第四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重大投资、融资事项:

(一)投融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少于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单个投融资事项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年度内累计成交金额少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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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融资事项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30%以下;

(四)投融资事项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下;

(五)投融资事项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下。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投融资事项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投融资事项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

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超过本条规定数额的投资、融资方案,应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修改为:第四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下列重大投资、融资事项:

(一)投融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少于

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单个投融资事项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年度内累计成交金额少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三)投融资事项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30%以下;

(四)投融资事项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投融资事项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50%以下,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投融资事项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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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gzhou Coal Mining Machinery Group Co.,Ltd

上述投融资事项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

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上述投融资事项属于“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

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 “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投融资事项时,应当对

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适用于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已

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投融资事项属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的,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

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超过本条规定数额的投资、融资方案,应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4、原第五条:第五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在董事会权限内

对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会(简称“集团公司办公会”)进行授权。除

第四条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外,单个投资事项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或费用)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当年内累计成交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投资

项目,由集团公司办公会决策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修改为:第五条 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在董事会权限内对郑

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办公会(简称“经理层办公会”)进行授权。除

第四条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外,单个投资事项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或费用)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当年内累计成交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的投资

项目,由经理层办公会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5、原“第三章 重大投资、融资决策程序”修改为以下内容:

第六条 公司党委对拟提交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投资、融资事项按照“三

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按前置程序先行审议,讨论通过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审

议作出决定。

第七条 项目立项。项目经办单位在详实考察、研究基础上,对拟投融资项目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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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初步的经济、 技术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立项报告,组织技术、财务、

法务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及考察,从投资方向、投资收益、投

资风险等方面提出初审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审核后,按照决策权限提交经理层办公会

或董事会审议。

第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 对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投融资项目, 项目立项

报告经公司经理层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项目经办单位开展以下前期工作:

(一)对目标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并编制法律、财务、经营等方面尽职调查报

告。

(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分析报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编制可

行性研究报告,股权、债权和金融投资项目应编制投资分析报告。投资额 3000 万

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

(三)项目单位组织对投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论证,并形成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和项目评审论证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包括专家发言记录)。

(四)对涉及资产评估的股权类投资项目(包括存量的股权、资产转让和增量

的股权、资产收购),依法合规开展资产审计和评估工作。

(五)组织有资质的法律服务机构出具对收购项目、增资扩股类股权投资项目、

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等项目的法律意见书。

(六)在前期意向洽谈并达成意向性协议的基础上,与目标公司或其实际控制

人开展商务谈判,起草并完善相关合同(协议)文本草案,组织有资质的法律服务

机构对有关事项及协议文本进行全面核查并签署意见。合资合作协议、收购协议等

合同(协议)中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证券监管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内容。

(七)涉及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对于以下投融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需进行

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审计和评估等程序。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六)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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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十条 项目决策。项目经办单位将上述材料提交经理层办公会审议,确认可

行后依据权限送有权审定的公司机构进一步审议、批准。

经理层办公会的项目审议程序依据《总经理工作细则》执行。

董事会对项目的审议程序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经有权机构审定后,项目经办单位方能办理投资有关事宜。

项目经办单位对投融资项目实行台账管理,按计划推进落实项目投资工作,密切关

注项目规范管理、风险控制等影响项目预期效益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因素,动态监控

项目进展情况,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和处理预案,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确保项目依法合规,风险可控,顺利实施,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二条 公司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必须经董事会同意通过。董事会

会议程序依照《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 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借款等投、融资事项,

章程有规定的,依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章程没有规定的,参照公司董事会的

权限执行,具体决策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全资、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

事会或执行董事有权决定的投资融资权限金额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未经公

司内部相关决策程序批准,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为除母公司之外的企业提供对外

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原则上由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长或

董事参加。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意思,按照需要表决事项涉及的金额乘

以公司持股比例所得金额确定权限由公司经理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指示。未有公

司经理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指示,公司不得在子公司股东会决议上盖章。

6、在原“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前插入一条,其他条款序号顺延:

第十八条 若本办法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抵触或差异,实际操作以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为准,并以符合该等规定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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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后的《郑州煤矿机

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投融资管理办法》已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公告。

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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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

关于修改《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按照河南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豫企改办[2017]11 号《关于省管

企业公司章程修订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将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同时根据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议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1、原第一条条款:第一条 为维护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证券法》”)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修订为:第一条 为维护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公司党组织的领导核

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

称《党章》)、《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2、原第二条条款: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和中国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河南省国资委 (豫国资企改[2008]20 号) 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2008

年 12 月 28 日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

410100100067511。

修订为: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河南省国资委 (豫国资企改[2008]20 号) 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2008

年 12 月 28 日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9141010017003353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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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之后新增“第七章 党建工作”,其他条款序

号顺延,包括相关条款中引用的其他条款的序号也将相应调整: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一百四十三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郑州煤矿机

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简称“公司党委”),开展党的活动。党委发挥领导核

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

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党组织推荐,并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公司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党委设书记 1 名,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其他党委成

员。同时,公司按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郑州煤矿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

员会(简称“公司纪委”)。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选

举或任命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

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要求定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

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

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

子。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党委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三重一大”等重大问

题按前置程序先行审议,讨论通过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审议作出决定。

第一百五十条 党组织在公司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中负有

考核、监督等责任,支持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

坚决防止和整治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

第一百五十一条 切实落实公司反腐倡廉“两个责任”。党委要切实履行好主体

责任,纪委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引导公司各

级领导人员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正确履职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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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第一百七十六条条款:第一百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上

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修订为:第一百八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

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

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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