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部分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部分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次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有助于申办海关保税罐资质,有利于提高公司经营业绩, 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同意聘任其为公司 2017 年度财
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年度审计费用合计为 86
万元(含差旅费等其他费用)。招标过程符合公司《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国峰、曹坚、王君选、苗延安
2017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