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汇新材:总经理工作细则(2017年10月)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0-2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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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17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

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明确包括总经理(经理,下同)在内

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保障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条 本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与聘用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副经理,下同)、总工程师、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确认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总工程师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财务负责人一名。公司副

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

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聘任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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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

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从境内外人才市场选聘高级管理人员,

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条 公司应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

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履行法定的程序,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四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全面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其他高管人员协助总经理

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协助总经理工作,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职责为: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

(二)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和总经理的指示,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三)根据总经理的年度经营报告,组织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公司各个时期(季、

月度)的工作计划,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负责调查和论证,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组织

实施;

(四)经常深入基层,走向市场,收集资料,掌握信息,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提

出供决策的具体意见;

(五)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职责:

(一)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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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章制度、实施细

则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接受企业内部的审计监督以及财政、税务、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监督;

(五)组织对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并对其进行财务监督;

(六)负责培训、监督检查、处理反馈财务系统工作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七)定期检查职能部门及公司所属单位经营责任制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负责组

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等;

(八)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十一)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充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

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计公司实际

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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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实行有效的回避制度,对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应主动

公开并提请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

股份(股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在行使本细则第三章所述职权时,可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形式

进行讨论研究。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解决下列问题:

(一)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方案;

(二)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

(三)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等建议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员工工资和奖惩方案,拟订年度用工计划;

(六)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事项,研究制定公司经营管理实施方案;

(八)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董事会授权

的额度计划内,研究具体落实方案;

(九)在董事会授权的投资、决策权限内,研究落实具体处理方案;

(十)研究公司各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研究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

奖惩与辞退;

(十一)其它需要提交高级管理人员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一

名副总经理主持。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

随时通知召开。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根据需要也可通知其他相关

人员参加。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

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

表大会或工会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提出主导决策意见,在作出决策前应充分听取

与会其他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收集议题、通知会议、承办会务及会议记录、整理会

议纪要等工作。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一天前以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全体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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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作出,经主持会

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署后,由具体负责人或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三十条 总经理的资产处置及投资决策权限按照《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对外投资等

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根据分工分别授权具体分管的高级管理人员行使部分职权。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工作实行报告制度。总经理应当每年度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公

司的经营情况。

第三十三条 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要求,总经理应当随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日

常生产经营情况包括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产、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等。总

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日常经营中的问题,总经理应随时向董事长报告。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报告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董事会和监事会认为需要

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七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组织考核。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标完

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发生调离、解聘或到期离任等情形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八条 总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根

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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